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济建建管字〔2023〕13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审计、国资、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标准造价站反映。联系人:郭英芬、陆婷婷,联系电话:0531-61378838,电子邮箱:guoyingfen@jn.shandong.cn。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审计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展造价改革试点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适用本工作指引。
二、编制基本原则
(一)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设置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
3.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设定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设定:
(1)依据招标项目经批准(核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按照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范围,确定相应标段的概算分解值,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2)依据招标标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4.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宜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5.鼓励由一家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等专项业务。
(二)关于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可通过以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为基础,以市场询价为主导,参考现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信息价和相关计费费率(税金税率除外),或参照造价指标指数等方式进行编制和复核。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清单项及缺少造价指标的清单项,可采用市场询价确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2.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以及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不公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3.最高投标限价应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完成后,可采用与同类(或类似)工程数据对照的方式,检查各主要分部分项、措施项目的费用水平。
4.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复核及审定,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成果文件编制、复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定签发人员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最高投标限价应明确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基准价格取定时间。招标人可根据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参考定额计价方式,测算各项费用占比,确定拟招标工程的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及机械费占不含税工程造价的权重。该权重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作为拟招标工程后期因物价变化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6.编制、复核及审定最高投标限价的过程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保存详细的工作底稿并归档备查。
(三)关于投标报价
投标人根据本工作指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指南、图册以及招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自主竞报。中标单位按经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严格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竣工结算价按合同约定计算与调整。
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提供综合单价组成分析表。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组成分析表中所列子项可作为施工图细项变更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关于评标
评标专家应结合最高投标限价认真评审投标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若发现不平衡报价的请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注明。招标人应结合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及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充分的评标时间。
(五)关于合同签订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契约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施工合同应明确变更或新增项目的价格确定方式。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分段结算节点,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
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
(一)现行计量、计价依据优化法
1.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参考市场常用做法,在现行国标清单基础上,调整清单项目划分,优化清单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合理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可根据市场实际发包方式确定,并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根据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内容编写清晰、明了 ,不应出现“综合考虑”等模糊用语。
(2)措施项目清单,可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要求,按照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危大工程如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其中安全施工费要明确列出)、总价措施项目、总承包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需要实际实施的清单,并明确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
(4)如存在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其他项目清单应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5)招标工程量清单参考市场规则,编制统一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工作内容等。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相匹配。简化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再体现定额及人、材、机含量分析。措施费可以费率、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总价或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单价等形式表现。
对现行综合单价和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改革市场化要求,调整为:
(1)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采用除增值税税金外的全费用单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等费用。增值税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一定范围的价格变化风险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计算,应依据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询价情况取定,现行定额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可作为参考。
(3)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总包服务费和规费等费用的计费费率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取定,省现行计价体系的计费费率可作为参考。
(二)造价指标指数计价法
1.工程量清单编制
清单编制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其他说明等。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附有详细说明,其中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完整。
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结合同类(或类似)工程清单项目指标内容和国标清单列项。
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单列(其中安全施工费要明确列出)。
其他项目费,可参照有关依据按要求列项。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1)最高投标限价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指标,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市场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或者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按照当前市场人工、材料等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编制。
(2)编制时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对同类(或类似)工程各模块造价指标的适用性、差异性、时间性及风险性等参数进行修正。各清单项目利用修正后的造价指标,自行取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改革试点项目造价管控,在项目实施各节点,做好总结分析,并汇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质量完成造价改革工作。
(二)做好技术支撑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转变计价模式。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响应工程造价改革要求,做好相关计价软件、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调推进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项目的统筹、推进,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审计、国资、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从不同角度在项目立项、审批、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为试点项目提供支持,推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工作。
五、其他
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如在试行期间,国家及省颁布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工作指引的补充、修订、解释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标准造价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