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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转包、违规分包等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发文!
事关转包、违规分包等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发文!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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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91条,包括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内容。

责任追究范围方面,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方面,一是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责任认定方面,一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

责任追究处理方面,一是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三是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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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相较于37号令的主要不同点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为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着力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相对于37号令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

(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三)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四)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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