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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中易出现的问题-金泽盛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时容易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协助招标人和评审专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更高效地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合法、合规、合理、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日常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及评审错误等问题,克服这些不足,有益于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一)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1.例证项目:某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细则中的商务评分规定,同类合同案例以提供的投标人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及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结算凭证)扫描件作为证明(合同原件备查)。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签署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合同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本项目的预算得2分、小于本项目(包)的预算得1分,最高得8分。其中,“合同的金额大于或等于本项目的预算”属于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范畴,对投标人造成了差别化对待或歧视性待遇。

2.相关法规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下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46号文”)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

1.例证项目:某安保指挥系统建设项目

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对投标人提供的系统集成方案进行评价、对投标人提供的对公安指挥中心业务需求理解和综合分析论述进行评价、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的评分满分均为8分。并且规定在各项评分标准中,优秀得8分、良好得5分、一般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该项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技术部分的评分是基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性、符合性进行评审,而非基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且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增大了评审风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相关规定。

2.相关法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三)投标货物响应表中包含“其他赠与服务”

1.例证项目: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技术、服务响应表格式中包含了“其他赠与服务”一项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2.相关法律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87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多种货物采购核心产品设置形同虚设

1.例证项目:某机房核心设备升级及基础网络设备招标采购项目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显示在30个产品中有※核心交换机、※无线控制器授权、※高密AP、※普通AP、※POE交换机、※上网实名认证系统升级、※上网行为管理数据分析模块、※落地式光交箱8个核心产品。招标文件的说明中规定: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品牌完全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按此规定,投标人中2个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品牌完全相同的概率极低,核心产品设置过多,且规定品牌完全相同不尽合理,品牌完全相同按一家计形同虚设,因此应该修改招标文件。

2.相关法律

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五)对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的投标人给予加分

1.例证项目:某功能用房配套改造信息化项目

招标文件服务部分中评审因素规定:“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场所信息,主要技术负责人信息,投标人作出响应的得1分,未作响应的不等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下称“38号文”)等有关规定。

2.相关法律

(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3)38号文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中,重点清理和纠正的第三个问题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二、评审过程存在错误评审

(一)同一品牌投标人未按一家计算

1.例证项目:某销售网点不间断后备电源(UPS)采购项目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说明”指出:“标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完全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技术参数前加‘★’号的参数指标为主要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内容),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满足或优于这些指标;未加‘★’号的参数指标为一般性技术指标,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尽量满足这些技术指标要求,若所投产品不能满足一般性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一般性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扣分”。

本项目只有一个产品,共有10家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中F电子有限公司与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均为“SVC守护星”品牌,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这两家供应商应按一家计算,虽未改变中标结果,但是存在评审专家错误评审的问题,与此同时项目采购执行人应负有核对评标结果的责任。

2.相关法律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未提供强制节能产品证明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1.例证项目:某高清视频会议建设项目

该采购项目货物共有※省厅MCU、※视频终端、会议摄像机、移动广播级摄像机等47项,其中采购产品中的“视频终端”为液晶显示器,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虽然招标文件未予明示,但是在6家通过资格性评审的供应商中有4家提供了强制节能产品证明材料,有两家未提供该产品强制节能产品证明,但是也进入了详细评审阶段,专家评审结果错误,导致中标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视频终端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证明而中标,因此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2.相关法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在“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中指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2)《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强调,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询价采购也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折扣优惠

1.例证项目:某图书馆藏阅设备项目询价采购项目

该询价采购项目的货物包括阅览室钢木阅览桌、隔断书架、休闲沙发椅等19项内容,预算金额为342.00万元。在5家合格投标人中,A与B均声明为小微企业,且所提供货物均为本企业生产,依据询价文件规定应给予其10%的价格折扣优惠,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其中,A报价2605582.00元,折扣优惠后的评审价格为2345023.80元;B报价2954110.00元,折扣优惠后的评审价格为2658699.00元。

如此,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A评审价格为2345023.80元,排名仍居第一,但是,排名第四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B折扣后的评审价格应为2658699.00元,较排名第三的供应商Y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809277.00元低150578元,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规定,B应该成为排名第三的成交供应商。因此,原评审结论错误,项目执行人同时负有核查失职责任。

2.法律法规

(1)4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2)87号令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三、结语

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使用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在不断提升专业人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定采购需求技术指标体系及服务要求,即能减少质疑投诉现象的发生。

作为评审专家,应该努力提高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且确保评审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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