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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政】一级建造师的春天,真的来了!

住建部新政



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该《通知》条条都是重点!


简要总结:

1

住建部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收回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2

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升级业绩要上四库一平台且等级为A;

3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一级资质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配齐注册类等人员;

4

分立、重组从严考核,双方都满足资质要求;

5

申请资质,核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社保、纳税等信息。


01

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编者注:

2020年底和2021年3月份,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两批共包含15个省(区、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其中下放的施工资质包含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02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

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编者注:

本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个文件出台,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03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04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05

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06

废止3份文件


此前3份文件同时废止: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此前2份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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