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试点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若干措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含使用中央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科学统筹、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选择施工阶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试点先行。
第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未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企业)除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按规定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布内容外,应当加强做好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规定填报时间填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承诺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以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计价软件应用程序完善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功能,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不得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组价服务,不得提供清除软硬件信息功能,不得提供一键组价、一键调标功能。
第八条 运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由系统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自动匹配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除外)。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招标控制价<1200万房屋建筑的施工;
(二)招标控制价<800万的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除外)的施工;
(三)招标控制价<500万元的专业工程。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构成,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0 m2或总建筑面积≧80000 m2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重大)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3亿元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五)应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的项目。
综合评估法按我省现行评标方法并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高“机器”自动评审因素、减少人为因素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的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构成,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类型相同、标准一致、地址相同或相连的同类工程,合并后未达到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合并成一个标段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划分标段招标的,评标办法应按照规模标准最大的标段来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体、联系方式;
(二)建筑市场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等级和排名;
(三)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七)投标有效期。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电子文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仅限为XML格式;
(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记录软硬件所有信息;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XML格式文件中所有元素不得包含定额子目信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具备招标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二)投标截止前处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失信主体等失信惩戒“黑名单”,尚在处罚和惩戒有效期内的;
(三)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投标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投标资格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若干措施》的第十五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篡改软硬件信息,并按照交易平台要求进行加密和解密;
(二)投标报价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三)按照XML格式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应当记录投标人软硬件的所有信息,且不得删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软硬件信息。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保险保证、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或线下或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在线解密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等级及排名,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自动比对、筛选功能对所有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将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自动保存后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围标串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简易评估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中设定评标程序,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机器”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如没有发现“机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情形的,不得修改“机器”的评标结果。如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机器”评标结果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试点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定标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式。
(一)试点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二)鼓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细化择优要素等内容。
第五章 履 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规定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将填报信息提交给招标人。拟派的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履职、考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核对中标人提交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及时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并根据“机器”评标结果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招标项目配备标准的;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填报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将施工合同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若干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评标方法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措施》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若干措施》自2022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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