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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开展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排名靠后的,其抽取概率将降低50%;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均要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决定,自11月1日起,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评价结果将对评审专家的抽取概率以及代理机构“接单”情况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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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具体的评价指标包括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按照规定不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澄清,不接受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澄清或说明等18项。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在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方面,《通知》提出,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保障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等16项。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文字图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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