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如何进行筹划?
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一般由项目施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的间接费用构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有效利润。- 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地点多样,环境复杂,其所需的材料来源方式也存在复杂性,部分材料适用税率较低,如以水泥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的砼,适用 3% 征收率;部分材料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也只能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如沙土、碎石、砖瓦等地材,往往由被施工所在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垄断经营,这些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甚至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工程项目的主材及部分设备是由建设方采购并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这些实际情况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一定的难度。
-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无法取得进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购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自有设备计提折旧来计入成本,企业计提的设备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只能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而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税率为13%,增加了8%,使得租赁业的税负增加,严重威胁到其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若设备租赁企业符合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都会竭力变更,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来降低其企业税负。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所收到的经营租赁业的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从而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 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包括内部职工薪酬和外部劳务费支出,人工费比重约占建筑总成本的 20%,并且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其中内部职工薪酬无法抵扣进项税,外部劳务分包清包工的税率一般也按简易征收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建筑业9%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也成为了企业税负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缺劳务票,实践中工人现金发工资或者公转私,无票或者无进项现象比较普遍。
-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零星费用难以取得发票抵扣,例如,零星辅助材料、工具的采购,临时人员的施工费用等。
- 挂靠经营的风险。在实际项目施工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全面项目的施工,税款缴纳等一切行为,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存在成本发票管理不善被税务稽查的风险,项目施工责任模糊的风险。实践中,挂靠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为了增加其抵扣成本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被挂靠单位人力资源有限,对于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于挂靠方提供的成本抵扣发票不能严格监控,就会出现被税务稽查风险,损失被挂靠方企业的信用风险甚至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
不同则适用不同税率,“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分别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二者所适用的税率不同。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9%,且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3%,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要合理控制税负,则需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在设立或者变更时选择恰当的纳税人身份,这对于企业纳税额影响较大,需要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发展情况进行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标前需要合理筹划增值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同时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做好项目施工成本税负测算。若工程为适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则沿用以往的报价机制即可;若工程为适用一般计税法的项目,则需要调整报价机制,注意价税分离,将项目报价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适用税率从项目报价中扣除,进而得出税前造价,在与项目毛利、9%销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出总报价。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建立不同项目的定价模型,包括公路桥梁项目、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通过科学测算定价,以合理控制销项税,进而增加企业收益,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寻找转嫁增值税的方法。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谁采购、采购何种税率的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涉及不同的税款抵扣。在建筑市场上,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谁采购谁抵扣,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之后要解决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甲乙双方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成为一个典型的博弈过程,必须磋商好,以实现双方的税负均衡。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施工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区特性,其施工材料主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了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就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合作商的选择方面,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进行材料的采购,并发展大规模供应商作为长期合作的伙伴,这样不但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可以保证及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实现降低企业建筑成本的目的,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因此,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尽量不要签甲方供料合同。另外,值得重视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降低税负和减少成本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为了取得专票而不计成本,这样可能对企业利润反而有减无增。对于地材难以取得发票的,尽量要求供应商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并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材料成本努力降到最低,以此来获得更多利润,提高市场竞争力。实践操作中,施工企业还可以将“甲供材料”变为代购货物,因为代购货物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以免增值税。另外,值得重视的是,为了达到货物、资金 、发票的一致性(即所谓的“三流一致”),项目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一个项目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的签订必须只能以总公司(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总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开具,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若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总承包资质,则企业即可承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以及施工,即EPC项目,根据增值税制,业务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项目设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项目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项目施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9%。在对EPC工程进行管理时,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用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是这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混合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直接以合同总价计算增值税,同时也可能带来适用税率偏高的问题。基于此,在EPC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与业主方协商的方式,将EPC合同拆分为不同业务类型的合同,如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确保不同业务类型能够适用不同的税率,对EPC工程中各项业务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分别核算,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人工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金和外部劳务支出,职工薪金部分是无法抵扣进项额的,外部劳务如果选择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则其成本以农民工工资形式列支,仍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进更为先进的机械设备,代替人工作业,以减少人工成本,还可以选择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清包工”的劳务合同,按 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实践中,建筑企业常用的方法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建立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解决企业临时用工问题,取得可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减少纳税金额,在选择劳务公司上,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个体,企业需要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和报价计算出净利润平衡点的报价,使得企业的税负低,净利润高的优化方案。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掌握并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宏观税收政策,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同时,施工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的特点,缴纳的税种也很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应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一种行为,因而企业应该在事前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税务机关征税的基础是合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特别重视合同的签订,从源头来控税。- 重视合同涉税条款。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如材料运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些合同的金额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税费的支出,所以,在签订合同的之前应该考虑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公司税负有何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用合同形式的投标承包方式,而经济合同中有许多对企业税负影响较大的条款,所以分析合同,采用合同的筹划方案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签订的经济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税负影响的相关因素,例如建筑材料费和建筑施工费的异同、土地转让合同的转让办法、包公不包料和包工包料的差别等,理清合同中的细节,防止由于合同拟定失误而导致的不合理税收支出。
- 印花税按合同载明的金额计税,无论最终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纳税额并贴花。对于已经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款。因此,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合同金额,另外,为弥补多贴印花税的损失,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
- 约定提供票据时间,这也是抵扣环节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业先行垫资的项目较多,资金流入时间较晚,好多供应商往往都是付款时才能提供票据,这样就错过了进项税抵扣的最佳时间,所以,约定“票随货到先行挂账”就非常重要。
- 统一合同范本,合同文本修订主要集中于税率、应税行为、计税方法、纳税人种类、发票种类、开具时间以及不合规发票的违约责任等,经各部门综合评审后统一印制合同模板,这样既能节省合同评审时间,又能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给公司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