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政府采购常见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为了满足其公共服务职能需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向社会采购或委托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和特殊性,其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其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就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采购预算吗?不公开采购预算违规吗?
答:必须公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一项AAA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
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答: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七部分内容:标的功能和政策功能,相关标准,质量要求,数量、交付时间及地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等。
答:发现错误肯定得纠正,但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建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责令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十二、中标结果公告后不满打分结果,供应商可以查看打分明细吗?
答:现行法律只规定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至于打分明细则没有规定。一些省市基于公开公正的考虑,规定了可以告知打分明细,可视地方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