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当前对招标投标法规的几种误解
1.招标可以反腐败,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腐败,关键在于它的公开性,而不是其竞争性。鉴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采购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明确为公开采购和网上招标率。所谓网上招标率是指如果企业自愿招标,应在网上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性,而不是考核招标率。缘由:招投标活动的本质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本身会滋生腐败。在招投标活动中应预防腐败,这是一个“重灾区”,但招投标活动本身并不是反腐败的工具。
2.国企使用国有资金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招标2018年3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自同年6月起实施。该规章第五条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该规定明确了法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是必须招标的前提条件,在此范围内,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为必须招标的依据。不在此范围的采购,无论合同金额大小都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3.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七部委27号令规定应参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很多国企招标从业人员据此认为,只要2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就要求强制招标。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该法条的本意是,如果采购人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该法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招标”,则属于对企业招标的强制规定。鉴于招标结果的不确定性,只要符合条件,任一供应商都可以满足生产要求且对质量没有影响的设备材料,才有可能招标采购。
4.总承包招标中标后,合同履行达到规模标准的,仍应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答复网友咨询时明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该答复明确,实行总承包招标的项目,中标后的分包采购直接发包,暂估价除外。
5.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在国内采购,达到规模的必须招标根据16号令第二条规定,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如果项目的投资方是外国政府或企业,该项目在国内的采购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不在范围内即不存在合同规模的问题,其采购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如果依据企业制度需要招标,则执行《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如果项目投资方是中国企业,在境外采购适用当地法律,在国内采购适用中国法律,属于强制招标的必须招标。但是,如果承包商通过总承包招标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境内采购的也可直接发包。
6.能源项目中的掘进、钻井等土方工程,达到合同规模的必须招标该类项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作为项目的新建矿,剥离土方工程、钻井工程都属依法必招范围,因为其工程造价已成为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项目法人固定资产。而矿山交付使用后,土方工程属于工程过程,其产生的费用将摊入矿产或能源产品的成本,没有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注意:建设工程的财务属性必然形成项目法人的固定资产)。因此,此工程非彼工程。在计划经济按供应链管理组织的掘进队、钻井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成为子公司后,在一个集团公司内作为供应链的节点,该类项目无需招标,直接安排生产,由集团管控价格,符合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要求。
02、对招标采购工具的滥用
1.企业领导不愿找麻烦企业采购分为工程项目采购和生产运营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大量的生产运营项目都不在《招标投标法》强制要求招标的范围之列。特别是生产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否则会影响产品质量的稳定。这个道理企业领导都明白,但在“招标是反腐败利器”的普遍认知下,谁也不愿意给自己找麻烦,大多按照采购金额划线,一招了之。
2.认识存在偏差某著名国企的一把手因为腐败被判刑,新任领导认为加强管理就是加强招标管理,上台后即提出“亡羊补牢”,要求企业修改采购制度,把原来10万元必须招标的规定改为5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招标。甚至有些地方规定,2万元的项目也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3.招标成了腐败的遮羞布“招标是反腐败利器”这一观点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政府监督部门中是主流观点,因此,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招标制度的漏洞,采用内定外招、“邀请”招标的方式掩盖其腐败的行为,只要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监督审计即可过关。从目前揭露的大量贪污腐败案件来看,工程项目是贪官捞金的主要领域。在主管领导面前,监督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得罪上级,事发后也很少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
4.对监督的重点环节认识不足当前对招标的监督主要是开标和评标环节的监督。笔者多次呼吁,开标不是监督的重点,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预算的合理性和合同决算的效果。如果预算和合同管理不到位,采购主体又是“集体”,谁也没有责任,招标必然成为“皇帝的新衣”。
深化供应链管理,公开科学采购
供应链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战略举措,国有企业必须和中央保持一致。从小采购到大采购,从招标订单管理到对供应商的管理,不仅要选好供应商,更要管好供应商,共同努力降低供应链成本。
国有企业采购的特点
1.在合规的基础上以采购结果为导向一方面,国有企业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经营活动,其采购行为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因此,其采购行为应以合规为基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要求其采购应以结果为导向,因为盈利是企业的基本属性。
2.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国有企业采购应依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在招标采购中,招标人和供应商的关系是短期行为,短期行为难以建立信任合作关系;在供应链管理中,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关系是长期关系,合作整合才能产生增值效应。因此不能单纯依据采购金额决定是否招标采购。企业经营采购,除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机电产品范围”管制的少数设备外,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企业制度规定的采购金额标准应当是企业财务管理层级权限的规制,而不是是否应当招标采购的依据。
3.采购的目标应和供应链管理目标一致在供应管理中,采购部门应当追求供应链总成本(TCO)最低而不是单纯考虑合同价格最低。采购策略和目标应当和供应链管理的目标一致。
4.采购应体现国家社会政策目标国有企业采购还应考虑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如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通过供应链管理创新推动集团和国家产业链的提升等。
公开采购的定义
公开采购是指采购人以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公开采购要做到采购信息公开,不以不合理的资格或技术条件排斥任何潜在供应商、不采取任何手段阻碍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公开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公开竞价等方式,单一来源采购也可以采取事前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开。中央企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合格供应商入围制的,如果入围供应商是以公开方式产生的,则面向集团全体合格供应商的采购可以认为是公开采购。针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特点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开采购的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19年组织部分央企编制并颁布了推荐性团体标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以下简称《操作规范》),该规范针对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作了规定,可作为企业制定采购制度的参考。
《操作规范》规定的四组采购方式
采购制度设计的原则
无论是在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CIPC(Chartered Institute of Purchasing and Supply)还是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Institute for Supply Management,Lnc.)的供应链知识体系中,只有招标、谈判(订单)两种基本形式。依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案文)评注第一百二十九条解释,采购制度的设计“至少应规定一种可用于低价值和简单采购的方法;一种可用于紧急情况和其他紧迫采购方法;一种可用于进行较为专业或较为复杂采购的方法”。据此,针对非必须招标即自愿招标项目,《操作规范》规定了四组采购方式。
采购制度的设计以采购需求是否明确为分水岭
1.采购需求明确的项目
(1)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适用条件是:采购需求明确、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交易成本合理。
(2)询比价采购,包括询价、竞价和询比三种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共同条件是针对采购需求明确的简单项目。询价、竞价适用于标准化的竞价项目;询比适用于非价格因素有差异的竞标项目。
2.需要供应商帮助完善采购需求的项目
(3)谈判磋商采购,包括合作谈判、竞争谈判和竞争磋商三种采购方式。其中,合作谈判适用于企业供应链管理中的战略采购;竞争谈判适用于紧急采购或特定采购,其特征是沟通方案,供应商可提出实现目标的多种路径,采购人决定供应商提供的方案;竞争磋商适用于复杂项目,其特征是沟通需求,通过磋商形成唯一方案。3.缺乏竞争的采购项目
(4)直接采购,包括单源和多源采购。单源直接采购包括唯一来源的采购和由于各种原因只能采购某一特定商品的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的特征是采购人需要多家供应商,且价格一般由采购人确定,如奶源供应。